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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不同

发布时间:2019-05-21 16:34:00 点击:
2008年12月,某纸业公司就用工事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向该纸业公司提供劳动用工,并且双方就社保、合同解除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技术升级革新,该纸业公司对原料部部分岗位的需求大幅缩减。通过与劳务公司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该20名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关系,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纸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并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材料,认定该纸业公司与劳务公司属于劳务派遣,被派遣的20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即该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纸业公司的退工行为,并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则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区别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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